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(国函〔2015〕183号)
撤销上海市闸北区、静安区,设立新的上海市静安区,以原闸北区、静安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静安区的行政区域,静安区人民政府驻江宁路街道常德路370号。